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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


  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为中华民族繁衍生息作出了巨大贡献,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中医药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中医药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同时也要看到,中西医并重方针仍需全面落实,遵循中医药规律的治理体系亟待健全,中医药发展基础和人才建设还比较薄弱,中药材质量良莠不齐,中医药传承不足、创新不够、作用发挥不充分,迫切需要深入实施中医药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以上问题,切实把中医药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
 
  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对于坚持中西医并重、打造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的中国特色卫生健康发展模式,发挥中医药原创优势、推动我国生命科学实现创新突破,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信和文化自信,促进文明互鉴和民心相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
 
  (一)加强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发挥中医药整体医学和健康医学优势,建成以国家中医医学中心、区域中医医疗中心为龙头,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室为骨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规范中医医院科室设置,修订中医医院设置和建设标准,健全评价和绩效考核制度,强化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建立健全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规范表述。到2022年,基本实现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力争实现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
  (二)筑牢基层中医药服务阵地。扩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中医专业医学生规模,在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中积极招收中医医师,鼓励实行中医药人员“县管乡用”,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提供服务,放宽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医医师职称晋升条件。健全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机制。支持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医疗联合体。各级中医医院要加强对基层中医药服务的指导。
  (三)以信息化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实施“互联网+中医药健康服务”行动,建立以中医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为重点的基础数据库,鼓励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中医医院,开发中医智能辅助诊疗系统,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和远程医疗服务。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国家和省级中医药数据中心。加快建立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健全中医药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综合运用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惩戒等手段,实现精准高效监管。
 
  二、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中的独特作用
 
  (四)彰显中医药在疾病治疗中的优势。加强中医优势专科建设,做优做强骨伤、肛肠、儿科、皮科、妇科、针灸、推拿以及心脑血管病、肾病、周围血管病等专科专病,及时总结形成诊疗方案,巩固扩大优势,带动特色发展。加快中医药循证医学中心建设,用3年左右时间,筛选50个中医治疗优势病种和100项适宜技术、100个疗效独特的中药品种,及时向社会发布。聚焦癌症、心脑血管病、糖尿病、感染性疾病、老年痴呆和抗生素耐药问题等,开展中西医协同攻关,到2022年形成并推广50个左右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建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西医会诊制度,将中医纳入多学科会诊体系。建立有效机制,更好发挥中医药在流感等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
  (五)强化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中的作用。结合实施健康中国行动,促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升级。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丰富中医治未病内容,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治未病签约服务,到2022年在重点人群和慢性病患者中推广20个中医治未病干预方案。大力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太极拳、健身气功(如八段锦)等养生保健方法,推广体现中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
  (六)提升中医药特色康复能力。促进中医药、中华传统体育与现代康复技术融合,发展中国特色康复医学。实施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依托现有资源布局一批中医康复中心,加强中医医院康复科建设,在其他医院推广中医康复技术。针对心脑血管病、糖尿病等慢性病和伤残等,制定推广一批中医康复方案,推动研发一批中医康复器具。大力开展培训,推动中医康复技术进社区、进家庭、进机构。
 
  三、大力推动中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七)加强中药材质量控制。强化中药材道地产区环境保护,修订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推行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生栽培。加强珍稀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支持珍稀濒危中药材替代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严格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管理,分区域、分品种完善中药材农药残留、重金属限量标准。制定中药材种子种苗管理办法。规划道地药材基地建设,引导资源要素向道地产区汇集,推进规模化、规范化种植。探索制定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激励政策。倡导中医药企业自建或以订单形式联建稳定的中药材生产基地,评定一批国家、省级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和生态种植基地。健全中药材第三方质量检测体系。加强中药材交易市场监管。深入实施中药材产业扶贫行动。到2022年,基本建立道地药材生产技术标准体系、等级评价制度。
  (八)促进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质量提升。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药标准(一部),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承担有关工作,建立最严谨标准。健全中药饮片标准体系,制定实施全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改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中药饮片优质优价。加强中成药质量控制,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中药生产中的应用,提高智能制造水平。探索建立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评估路径,综合运用循证医学等方法,加大中成药上市后评价工作力度,建立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基本药物遴选、医保目录调整等联动机制,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九)改革完善中药注册管理。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安全、疗效评价方法和技术标准。及时完善中药注册分类,制定中药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实施基于临床价值的优先审评审批制度。加快构建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优化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方、医疗机构制剂等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新药审评技术要求,加快中药新药审批。鼓励运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体现临床应用优势的新剂型改进已上市中药品种,优化已上市中药变更技术要求。优化和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制定古代经典名方目录中收载方剂的关键信息考证意见。
  (十)加强中药质量安全监管。以中药饮片监管为抓手,向上下游延伸,落实中药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探索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实现中药重点品种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中成药质量监管及合理使用,加强上市产品市场抽检,严厉打击中成药非法添加化学品违法行为。加强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监测。推进中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完善中药质量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加大对制假制劣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四、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中医思维培养,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强化中医药专业主体地位,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开展中医药经典能力等级考试,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加大省部局共建中医药院校投入力度。将中医课程列入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提高临床类别医师中医药知识和技能水平。完善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模式。改革完善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允许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考核后提供中医服务,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允许中西医结合专业人员参加临床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十二)优化人才成长途径。通过学科专科建设、重大科研平台建设和重大项目实施等,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中医临床人才和多学科交叉的中医药创新型领军人才,支持组建一批高层次创新团队。支持中医药院校与其他高等学校联合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中医药人才。建立高年资中医医师带徒制度,与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挂钩。制定中医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经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师承教育继承人,符合条件者可按同等学力申请中医专业学位。大力培养中药材种植、中药炮制、中医药健康服务等技术技能人才。完善确有专长人员考核办法,加大中医(专长)医师培训力度,支持中医医院设置中医(专长)医师岗位,促进民间特色技术疗法的传承发展。
  (十三)健全人才评价激励机制。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完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薪酬制度。改革完善中医药职称评聘制度,注重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院士评选等加大对中医药人才的支持力度,研究在中国工程院医药卫生学部单设中医药组。研究建立中医药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加强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表彰,建立中医药行业表彰长效机制,注重发现和推介中青年骨干人才和传承人。各种表彰奖励评选向基层一线和艰苦地区倾斜。
 
  五、促进中医药传承与开放创新发展
 
  (十四)挖掘和传承中医药宝库中的精华精髓。加强典籍研究利用,编撰中华医藏,制定中医药典籍、技术和方药名录,建立国家中医药古籍和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研究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加快推进活态传承,完善学术传承制度,加强名老中医学术经验、老药工传统技艺传承,实现数字化、影像化记录。收集筛选民间中医药验方、秘方和技法,建立合作开发和利益分享机制。推进中医药博物馆事业发展,实施中医药文化传播行动,把中医药文化贯穿国民教育始终,中小学进一步丰富中医药文化教育,使中医药成为群众促进健康的文化自觉。
  (十五)加快推进中医药科研和创新。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及中医药重大科学问题,建立多学科融合的科研平台。在中医药重点领域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建立一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框架下,研究设立国家中医药科技研发专项、关键技术装备重大专项和国际大科学计划,深化基础理论、诊疗规律、作用机理研究和诠释,开展防治重大、难治、罕见疾病和新发突发传染病等临床研究,加快中药新药创制研究,研发一批先进的中医器械和中药制药设备。支持鼓励儿童用中成药创新研发。研究实施科技创新工程。支持企业、医疗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协同创新,以产业链、服务链布局创新链,完善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创新模式。加强中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健全赋予中医药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权益保障机制。改革完善中医药科研组织、验收和评价体系,避免简单套用相关科研评价方法。突出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求,建立科技主管部门与中医药主管部门协同联动的中医药科研规划和管理机制。
  (十六)推动中医药开放发展。将中医药纳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重要内容,实施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推动中医中药国际标准制定,积极参与国际传统医学相关规则制定。推动中医药文化海外传播。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鼓励社会力量建设一批高质量中医药海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和服务出口基地。研究推动现有中药交易平台稳步开展国际交易。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高地。加强与台湾地区中医药交流合作,促进两岸中医药融合发展。
 
  六、改革完善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
 
  (十七)完善中医药价格和医保政策。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中医优势服务、特色服务为重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重点考虑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完善与国际疾病分类相衔接的中医病证分类等编码体系。分批遴选中医优势明显、治疗路径清晰、费用明确的病种实施按病种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通过对部分慢性病病种等实行按人头付费、完善相关技术规范等方式,鼓励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积极将适宜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中药按规定纳入医保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中医治未病等保险产品。研究取消中药饮片加成相关工作。
  (十八)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在卫生健康投入中统筹安排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并加大支持力度。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投资力度,改善中医医院办院条件,扩大优质服务供给。切实保障公立中医医院投入责任落实。鼓励地方设立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中医药发展基金。引导商业保险机构投资中医药服务产业。
  (十九)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完善中医药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强化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职能,协调做好中药发展规划、标准制定、质量管理等工作,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各级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中西医并重,制定实施中医药相关政策措施要充分听取并吸纳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完善中医药服务监管机制。依据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省市县都要明确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能的机构,合理配置人员力量。
  (二十)加强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举措,将本意见实施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围绕以较低费用取得较大健康收益目标,规划建设一批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鼓励在服务模式、产业发展、质量监管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重点新闻网站等各类媒体加大对中医药文化宣传力度,加强和规范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传播普及,营造珍视、热爱、发展中医药的社会氛围。
 
  进一步加强军队中医药工作,大力开展新时代军事卫勤新型中医诊疗装备研发和新药物、新疗法挖掘创新工作,持续深化基层部队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提高军队中医药整体保障水平。
  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地方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和完善促进本地区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的相关政策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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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建立于1994年。1999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原人事部共同修订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明确规定了执业药师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和统一管理。多年以来,执业药师队伍在指导公众安全合理用药以及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截至2018年底,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已经达到103万。   随着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和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发展,执业药师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34号文已经无法适应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发展和监管工作需要。一是随着我国药学高等教育的发展及公众用药安全需求日益提升,34号文规定的执业药师准入条件已无法适应当前形势要求。二是针对执业药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如“证书挂靠”、企业未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等行为,34号文缺少相应惩处条款,基层监管无法可依。三是现行制度的实施行政主体已发生数次变更。   为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理顺执业药师管理权责,加快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两部门在充分听取多方意见基础上对34号文进行了修订。   二、与原有制度相比,《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提高执业药师学历准入门槛,将最低学历要求从中专调整为大专,并适当提高相关专业考生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的工作年限。二是对全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执业药师诚信记录,对执业活动进行信用管理。三是针对执业药师在职不在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挂靠行为等监管难题,明确对执业药师及执业单位的惩处措施,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执业药师在申报注册时受限。四是加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与药学专业中级职称挂钩有效衔接的可操作性。五是明确港澳台居民在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时,与内地(大陆)居民无差别待遇。六是将考试周期由两年调整为四年,适当延长考试周期。   三、《制度规定》对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具体有哪些要求?   答:为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素质,加强队伍专业性,突出岗位实践要求,本次修订将执业药师学历准入门槛从中专调整为大专,并适当提高相关专业考生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的工作年限。   《制度规定》明确,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四、《考试办法》对具备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报考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考试办法》对具备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报考条件,取消了原来的工作年限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考两科条件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报考人员,须为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并获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其高级职称资格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但没有聘任在相应岗位的,可以报考。   五、本次修订对中专学历报考者有哪些过渡政策或措施?   答:为了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本次制度修订对中专学历设置了新旧制度过渡的衔接方案,过渡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原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2018年、2019年报名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的2年执行;2020年报名参加考试的,应在当年内完成所有考试科目,2020年以后不再接受中专学历考生报考。   六、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如何管理,如何将注册管理与继续教育有效衔接?   答:执业药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应由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七、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与职称是如何衔接的?   答:为贯彻落实中央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促进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有效衔接,《制度规定》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   八、《制度规定》对《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挂靠等行为有什么处罚?   答:为解决基层执法难题,针对执业药师在职不在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挂靠行为等监管难题,《制度规定》规定了多条措施。比如,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注册者,必须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配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制度规定》明确了对执业药师及执业单位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使基层监管有法可依。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执业药师申报注册时,在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将不予批准注册。通过建立执业药师诚信记录以及执业药师大数据管理,加大执业药师“挂证”打击力度,建立“挂证”治理常态化机制。   九、本次修订对港澳台居民有哪些新规定?   答:为进一步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生活,推动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交流,《制度规定》专门增加了针对港澳台居民申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相关条款,明确港澳台居民申请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与内地(大陆)居民一样,参照相关规定具体办理。   十、《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出台后,后续工作如何推进?   答:我们将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制度宣贯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和政策解释工作,让广大药学技术人员充分知晓、理解和支持新修订的《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二是以制度修订为契机,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集中整治,促进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健康良性发展。三是抓紧《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四是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中执业药师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加强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及监督检查力度,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引导并督促企业落实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主体责任。  -----摘自深圳市宝安区医药行业协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新模式新业态蓬勃发展,健康医疗大数据加快推广应用,为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效率、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遇到一些新情况,需要及时加以规范引导。    《意见》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升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要突出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鼓励医疗机构运用“互联网+”优化现有医疗服务,“做优存量”;推动互联网与医疗健康深度融合,“做大增量”,丰富服务供给。    《意见》提出了促进互联网与医疗健康深度融合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从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等七个方面,推动互联网与医疗健康服务融合发展。二是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提升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及时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三是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强化医疗质量监管,保障数据安全。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地区、偏远边疆地区要因地制宜,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引入优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健康服务的可及性。 --摘自新华网


省局开展专项现场督导大力推进食品安全“民生实事”工作

省局开展专项现场督导大力推进食品安全“民生实事” 为确保全省2019年省政府民生实事——食品检验量“每千人5批次”工作按时按质完成,结合省市场监管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对标对表,查短板、强弱项”有关要求,近日,由省局领导带队的督导组前往汕头、揭阳、惠州、汕尾等市进行现场督导。   督导组听取各市工作汇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并就查找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措施进行了研究讨论,提出了务实、有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督导组强调,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首要职责,也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站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高度来认识和重视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每千人5批次”工作是今年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重点工作之一,是省政府向全省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必须不折不扣保质保量完成。一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提高认识,抓住工作重点,对照抽检计划时间节点,倒排时间表,严格按照序时进度完成。二要强化责任落实,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科(股)室,责任到人,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抽检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三要严格按要求每周、每月报送工作进度,同时定期通报所辖县(区)工作情况,及时推广先进经验,营造赶追比超氛围。   省局食品安全总监、协调应急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督导。


广东省部署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8月27日,全省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广州召开。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新颁布的《疫苗管理法》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分析总结上半年全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形势,研究部署下半年全省药品安全监管重点任务。   会议指出,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保障和头等大事,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各级地方政府、各相关部门一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为打造全国药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推动广东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走在全国前列而不懈努力奋斗。   会议要求,要强化责任担当,奋力开创全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一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努力形成全省药品安全监管“一盘棋”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二要持续加强高风险产品监管,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做到严字当头、从严监管。三要大力推进药械审评审批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四要稳步推进大湾区药品监管有效衔接,实现监管协作。五要依托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等科技手段,打造智慧监管。六要加强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打造新时代药品监管队伍。   会议强调,要突出监管重点,齐抓共管做好疫苗管理工作,切实做到领导要更加有力、质量要更加可控、机制要更加顺畅、手段要更加多样、共治要更加有效,坚决扛起药品安全尤其是疫苗安全的政治责任,从国家战略高度对疫苗全方位实行最严监管,全面提升疫苗监管能力,推动全省疫苗管理工作上新台阶。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高值医用耗材将迎来降价(权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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